南报网讯(记者张源源)非法捕捞类刑事犯罪案件大降54%,长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得到巩固。6月5日,正值世界环境日之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信息。
设立在该院的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发生在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过去一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0件,其中刑事案件143件,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非法狩猎等。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推进及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非法捕捞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该院2020年此类案件收案112件,2022年收案51件,大降54%。法院审理中紧紧围绕长江禁捕决策部署,充分的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对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
非法捕捞刑事犯罪数量大降的同时,对环境造成污染类案件形式逐渐多样化,委托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类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数量上升,甚至会出现环保设备运营单位维护人员篡改监测数据、印刷企业违规倾倒废显影液、化工企业暗管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等新类型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
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黄某志以52元/吨的价格从位于镇江市丹阳市的国翔公司(另案处理)拖运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泥,运输并非法倾倒至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茅墓路南沿江高铁线下墓东村、玉晨村、东进林场处,共计重量约80吨。经鉴定,上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法院认为,黄某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环境污染物管理秩序,恣意倾倒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尤其是案涉地点处于茅山风景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黄某志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4160元也被追缴。
南报网讯(通讯员丁晓头记者徐宁许震宁)为了弄点鱼鲜,4个乡村青年在禁捕区内捕捞水产品20余公斤。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由高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6月2日下午在固城湖畔的案发地乡村公开庭审观摩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社会各界代表30余人现场旁听。
去年11月的一个夜晚,在高淳固城湖的一片水域,张某等4人分别驾驶两条皮划艇,借着手电筒的光线,铺撒三重刺网进行捕捞。第二天,张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扣押作案工具三重刺网12条。经认定,张某等4人连续两天共计捕获鳜鱼、鲫鱼、螃蟹等20余公斤。该水域位于高淳固城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属于禁捕区域,三重刺网则属于禁用渔具。
“张某等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固城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渔业资源损失,侵害了公共利益,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对应的生态资源修复责任。”庭审现场,检察官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案件启示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并现场进行普法教育。
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几人均表示:“之前没想到捕鱼的后果这么严重,我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水域造成了损害,甚至会影响固城湖螃蟹品牌的发展,以后再也不会做违法的事情了。”
经庭审,法庭当庭作出宣判,对张某等4名被告人判处三至五个月不等的拘役,均适用缓刑,同时追缴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作案工具,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136元。